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学校确定。
第三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评审标准偏重考察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1、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
(1)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位于录取专业前30%(推免生不要求此条件)。
(2)在入学前两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3)在本科生期间,未以相同成果获国家奖学金。
2、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提出申报以前成绩(以研究生教学系统GPA为准)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60%,且满足下列第(1)至(8)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院教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4)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特指研究生院举办的论文大赛)
(5)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6)有论文被国内、外重要高水平学术会议接收并宣讲。
(7)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校级(含)及以上课题研究,并有突出贡献(需要相关老师出具书面证明,并注明课题来源与级别)。
(8)其他高水平研究成果;
本条所提及的科研成果和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如科研成果有多名研究生共同参与并署名发表,该成果仅应由其中一名学生作者作为科研成果申报。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学生作者在申报中使用了共同署名的同一科研成果,署名顺序最靠前的申报人为该成果的有效申报人。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报。
第三章 评审排序
第五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排序原则如下: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将按照科研和获奖档次和数量综合排序,排序由评审委员会评分确定。
2、科研和获奖的档次和数量相同的申请人,按学习成绩在专业中的排名和成绩绩点综合排序。
3、此外,在同等条件下,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获校级和院级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4、具体排序结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申请参评当年处于休学状态的;
2、申请参评当年处于延期毕业状态;
3、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4、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5、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七条 奖励标准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学校统一执行。奖励名额按照学校当年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硕士生名额学院不再按照专业分配,根据申请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情况进行统一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院成立“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办法,确定评审排名,并负责对结果进行解释,对申诉进行调查审定。
第六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申报学生排名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学院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