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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6-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公平、公正、择优,我院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92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主要用于激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2014级博士研究生及2015级博士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其评审材料以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4、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5、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6、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其他说明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表》,我院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一等奖学金数

二等奖学金数

合计

硕士研究生

37

62

99

博士研究生

8

19

27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额按专业同比例分配,如分配名额计算出现小数,再按照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学院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李涛

委员:雷洪峰 刘滨 陈斌开 史宇鹏 郭冬梅 顾炜宇 刘轶芳 赵若思 于明哲(2016级博士)李鹏浩(2016级硕士)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评审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我院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我院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向全院研究生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0月21日前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向全校公布。

(二)组织申请(2016年10月27日—28日)。学院组织研究生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汇总申请学生的相关科研、获奖情况等材料。

(三)学院评审(2016年10月29日—11月1日)。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申请,依据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四)学院公示(2016年11月3日开始)。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须在学院公示期内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复核和调查情况予以裁决为最终回复。

(五)报送结果(2016年11月10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后续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表彰奖励环节等,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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